日本發明申請(特許出願)

   日本の特許出願の申請には以下の点に注意が必要   
1. 日本の特許出願より先にPCT出願をすることで、英語の明細書での出願ができる。出願後に日本語の明細書を提出することが可能である。
2. 早期審査(特許審査ハイウェイ)の申請が可能である。
3. 出願後3年以内に審査請求をする必要がある。
4. 第一回目の審査報告は出願日から約2年後に日本特許庁から拒絶流通知書が送達される。
5. 拒絶理由通知書に対し、意見書を提出して答弁可能である。仮に拒絶査定された場合、日本の特許庁へ審判請求を提出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6. 実体審査は特許請求の範囲のクレーム数によってその費用は変動する。
7. 日本の特許権の存続は出願日から20年をもって満了する。
   日本發明案件申請有以下幾點需注意   
1. 日本發明專利可先提出PCT申請案,也可提英文版說明書、申請後再補日語翻譯說明書
2. 可提出快速申請審查
3. 一般申請案申請後3年內需提出實審
4. 第一次審查報告,約申請日起2年後,日本特許廳會發出審查意見書
5. 可再依意見書提出答辯,若再被作成審查確定可再向日本特許廳提出審判請求
6. 請求實審是依請求項項數計算規費
7. 日本發明權利存續係自申請日起20年 
   日本發明(特許)申請費代理費 ? 起   
1. 日本發明專利申請代理費用只要 ? 起,官方費用另計。
2. 提供中文說明書、本所翻譯日文費用每100字中文翻譯費 ? 元起
3. 委任本所可依客戶需求,申請前先提供日語說明書,確認無誤後再送申請
4. 請求實審費用代理服務費 ? 起、 官方費用依請求項計算先行報價。
5. 主要申請領域:電子、 機械、電機、日用品、化學、 化工、 藥學、微生物生技、依說明書內容則先行報價
6. 若只提供英文說明書、PCT國際申請檢索、加急案件等費用先行報價
   日本發明(特許出願)方法、流程   

► 提供中文或英文說明書(15日)、確認日文翻譯說明書作成(10日)、向日本特許廳提出申請、取得申請日期及申請號(3年內可提出實審)、公開公報(提出實審後約1-2 年獲得官方審查報告)、提出答辯依個案(取得證書)、繳納年費控管。日本發明專利申請日起20年

► 早期快速審查申請手續一般申請至官方報告約2 年以上、若需提早得知審查結果、可提出早期快速審查申請約3-4 個月 即可得知審查結果,費用先行報價。
► 申請後控管、年費且申請後,所內設有專人管理後續,若有核駁理由書,本所可將日文核駁轉譯中文說明給客戶參酌、並可提供判斷是否要提出補正、及答辯、審判,提供快速完整的服務。獲准專利後,本所控管年費到期前,也會通知是否要繼續辦理維護。
   日本發明專利說明書提交注意事項   
1. 日本發明專利說明書撰寫方法
日本專利說明書撰寫格式、及其編排方式與台灣或中國說明書撰寫有差異。
2. 發明名稱日本發明名稱,應與其申請專利範圍內容相符,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中日用語文意差異在於前後文與主語、述語表達不同、在名稱翻譯上前後順序用語排列要留意日文語意是否達意。
3. 摘要日本發明摘要,應敘明所揭露內容,並以所欲解決之問題之技術手段及主要用途為限;有化學式者,應揭示最能顯示發明特徵之化學式。一般日本摘要有其文字字數限制,撰寫時要留意。
4. 發明說明
日本說明書應敘明下列事項:
   4.1 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要將前案公開號,公告號、或登錄號日期、發明名稱與技術內容要簡要說明。
   4.2 先前技術內容說明:應記載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並得檢送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
   4.3 發明內容:發明所欲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應對照先前技術之可克服或達成功效。
   4.4 實施方式:得配合步驟說明、必要時,得以實施例說明;有圖式者,應參照圖式、圖號詳細加以說明。各部品零件相互連結關係要能 明確、簡潔說明。
   4.5 圖式簡單說明:應以簡明之文字依圖式之圖號順序說明圖式及其主要元件符號。
5. 圖式
日本發明專利圖式應註明圖號及元件符號,除必要註記外,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圖式應依圖號順序排列,並指定最能代表該發明技術特徵之圖式為代表圖。
6. 申請專利範圍
    6.1 請求項中的每一技術特徵,是否均記載於說明書,且未超出說明書所揭露的範圍。
    6.2 請求項與說明書中所記載之發明的內容是否相互呼應,或無矛盾之情形。
    6.3 請求項之每一獨立項的技術特徵是否記載在一個或一個以上之實施方式或實施例。
 
♦ 本所針對日文發明專利申請說明書撰寫、或翻譯完成、通過與客戶面談進行,並嚴謹確認每項申請專利範圍後才提出申請。為保護客戶權益,獲得客戶回覆確認可送件後,再向日本特許廳提出申請。